
- 索 引 号: FZ00122-0400-2019-0004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 2019-04-23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9年福州市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海渔〔2019〕138号
- 发布日期: 2019-04-23
- 有 效 性: 有效
为推进福州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海洋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来源
2019年度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总额28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和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产业化项目建设。
二、资金扶持方向、项目类型和补助标准
(一)扶持方向
1、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充分利用我省海洋生物资源,以构建海洋功能蛋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产业链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2、海洋新材料:从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专属用于海洋开发的各类材料的开发与产业化。
3、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养殖高端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海水综合利用装备、海洋观测预警装备的开发与产业化。
4、现代水产冷链物流工程:集水产品冷冻、加工、批发电子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工程建设。
(二)项目类型
1、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2019年在建或开工建设生产线的新(扩)建产业化项目。
2、企业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2018年以来新对接成功且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的成果转化类产业化项目。
(三)补助标准
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以项目立项评审核定为准)的三分之一。产业化项目新增投资额(2019年1月1日以后投资额)不得低于1500万元,补助不超过8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新增投资额(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先建后补,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州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的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2、牵头申报单位已承担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尚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单位不得申报;已承担“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未通过2018年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申报;已承担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
3、项目目标应明确、具体,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相同或相似。
4、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的项目优先扶持。
5、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6、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7、未列入2019年福州市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本次不予安排。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财政部门行文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央及省属在榕企业、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请书及附件;
(2)信用承诺书;
(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担任项目负责人,需书面委托企业其它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
2、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如下:
(1)本地区申报海洋经济重点项目的请示(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二份);
(2)项目汇总表(按类别,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4)项目公示无异议材料。
(三)申报时限
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1、立项评审。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核,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及项目整改意见,待项目单位整改完毕后提交局务会审核立项。
2、资金下达。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至相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签订任务书。获得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作为考核管理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至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完成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3、市海洋与渔业局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三)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参加。验收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可按照年度考核合格后的总投资比例相应拨付,但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70%,剩余30%待验收通过后拨付;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五)绩效评价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辖区内或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 系 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经济处 韦琳
联系电话:83323185,传真:83960589
电子邮箱:fzshjc@163.com
附件:1.福州市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
2.福州市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福州市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4.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入库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5.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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