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30 11:03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 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渔港是保障我市沿海海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支持,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市渔港普遍存在高等级渔港数量少、建设标准偏低、产业集聚能力弱、管理维护机制待健全等问题,需要出台渔港建设扶持政策,加快建设一批渔港。省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实施意见》主要从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投入与管理体制、强化责任落实和加强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到2025年,全市新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各类渔港57个,其中新建渔港47个各级渔港,提升改造及整治维护各类渔港10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加大财政投入
  市级对中心渔港补助400万元,一级渔港补助300万元、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补助200万元、三级渔港补助100万元。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实行正向激励,正向激励补助金额不超过年度项目总投资2%,省、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省级核定项目总投资的80%,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创新投入与管理体制
  渔港公益属性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鼓励县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对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以县级为单位,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本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对单个二级渔港(避风锚地)、三级渔港,工可暨初设合并编制报告书,实行一次性审批。对涉及用海的渔港项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优化流程加快审批。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加强服务保障
  一是明确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
  二是明确了渔业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部门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加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包”内渔港项目,要同步审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告,进一步加快渔港规划实施进度。
  四是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
  五是加强金融服务,推动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调动各方金融资源支持渔港建设。支持银行开展渔港项目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拓展渔港基础建设保险,积极发展港口建设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意外险等险种。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渔港项目开发。
  六是强化人才支撑,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9月30日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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