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11-27 15:33

201510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精神,认真实施省政府一系列扶持远洋渔业政策,加快建设“海上福州”,做大做强我市远洋渔业产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市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十条措施》主要特点

    早在2012年,市委、市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措施》,把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促进了远洋渔业快速发展,丰富了水产菜篮子食品,带动了水产品精深加工。这次出台的《十条措施》与原有政策相比,针对性更强、含金量更高,主要体现在增加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明确补助叠加等。

    我市《十条措施》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省政府硬性规定的原则。凡是要求我市配套的部分,全部予以兑现。二是坚持借鉴吸纳其他城市有效措施的原则。对国内其他城市扶持远洋渔业政策力度较大的条款进行借鉴。三是坚持立足本地激发创新创造的原则。我市创造性提出发展境外养殖、支持罗源湾退养、做大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设立海洋渔业产业发展基金等新政策。

二、《十条措施》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提出一个目标任务,10项措施内容,共有20个条款,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实现全市远洋渔船规模600艘、产量40万吨,境外养殖面积5万亩、产量20万吨,总产值100亿元;建成15个境外渔业基地。

第一条措施涉及的是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对新建远洋渔船,在落实好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叠加国家标准的一半补助。对购买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市级财政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省、市两级财政分别给予渔船造价5%的经费补助。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的远洋渔船按原办法继续实行贴息。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

第二条措施涉及的是远洋探捕与开辟新渔场。对列入农业部渔场资源探捕项目的,给予补助150万元。对经过农业部批准进入新的入渔国捕捞作业的首家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5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三条措施涉及的是远洋渔业产业基地。对在本市创办远洋渔业产业园区,优先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建、扩建境外远洋渔业基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200万元;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第四条措施是鼓励发展境外水产养殖。对本市企业在境外投产网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池塘养殖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措施还加入了支持罗源湾退养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措施是鼓励引进远洋渔业企业。对福州市以外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福州,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且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且总吨不少于8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措施涉及的是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对本市企业运回远洋自捕水产品,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其中自捕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300元的补助。对本市渔业企业运回境外“自养”水产品,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每年全市限额2000万元。

第七条措施是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本条措施4个条款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硬性要求我市配套的政策。

第八条措施强化远洋渔业金融支持。对全市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给予10%的保费配套补助。筹划设立福州市海洋渔业发展基金。采用政府引导、机构资金注资运作的模式,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海洋与渔业产业。

第九条措施是加强远洋渔业人才培养。三级以下职务船员培训费用全免;二级以上职务船员培训按《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培训费补助。

第十条措施提高远洋渔业通关效率。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情况下,对诚信可靠的远洋渔业企业因自捕水产品产地原因缴纳保证金的,可由金融机构向海关提供保函后直接予以通关。

三、实施《十条措施》的意义

《十条措施》的出台,对推进我市远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海洋强市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市远洋渔业正快速发展,参与世界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急需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同时也存在部分远洋渔船存在老化、船型混杂、燃油能耗高、设备配套性差、维修营运成本高等现状,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远洋渔业企业积极性,加大远洋渔业投入,新建造一批具有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的远洋渔船,进一步提升远洋渔船捕捞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为规模开发公海海域渔业资源奠定基础;有利于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加强与入渔国合作,开发过洋性近海渔场;更利于进一步提升远洋渔船自主开发能力,大大地提高我市的远洋渔业水平。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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