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8.超过比例的幼鱼体重量不足5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5元的罚款 |
一般 | 50公斤≦超过比例的幼鱼体重量<300公斤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6元的罚款 | |||
300公斤≦超过比例的幼鱼体重量<800公斤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7元的罚款 | ||||
800公斤≦超过比例的幼鱼体重量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8元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5万元)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一年内实施二次(含本次)同类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处的;3.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本《办法》法条的;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6.社会影响恶劣的;7.船舶属于外省籍的;8.其他依法依规从重行政处罚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9元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5万元) | |||
特别严重 | 暴力抗法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1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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