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第17次局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苗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苗种质量安全,逐步实现水产苗种良种化和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和《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级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认定为市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在福州市辖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符合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要求,建场经营时间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良种推广能力。
第三章 水产良种场条件
第七条 生产条件
㈠生产环境:水质优良,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适宜原、良种的生长、繁殖。
㈡场址要求:水、电和交通便利,通讯畅通,抗洪、防涝、抗旱能力强。
㈢配套设备:建有完善、独立的进排水系统和过滤设施,并配备蓄水、供电、增氧、调温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生产设施
㈠海水良种场占地面积10亩以上,育苗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相应的培育池、渔排等养殖设施。淡水良种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其中池塘面积40亩以上,并配套暂养池、催产池和孵化设施等;观赏鱼(含金鱼、锦鲤等)良种场占地面积20亩以上,其中精养池面积10亩以上,并配套500平方米以上的温棚。
㈡选育、培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备配套齐全,容易混杂的养殖对象有专池养殖。
㈢配置有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管理房、专用仓库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
㈠管理人员:配备场长、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人员,其中:要求场长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㈡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要具有遗传育种、苗种培育等水产养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水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初级水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㈢技术操作工人:技术操作工人若干,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㈣技术培训:定期对本场技术员、技术操作工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㈤技术协议:有技术依托单位的,须提供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以及相应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生产管理
㈠生产用亲本应为来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原、良种,或者采捕于天然水域性状优良的原种,表型合格。每个品种的生产用亲本要符合良种亲本的质量要求,严禁近亲繁育的后代留作亲本。要建立健全亲本更换和提纯复壮制度。
㈡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㈢制定水产良种保存、良种选育的技术路线和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按技术规程组织实施。
㈣亲本培育和苗种生产等过程,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药,保证亲本和苗种药残不超标。
㈤亲本来源应清楚、可追溯,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
⒈亲本引进:品种、单位、时间、数量、规格、成活率、放养地点等(见附件表1)。
⒉亲本驯养:品种、地点、培育池面积、水深、放养数量、水质监测、驯养情况、用药记录等(见附件表2)。
⒊苗种培育:品种、面积、水深、数量、水质监测、幼体培育情况、用药记录等(见附件表3)。
⒋销售情况:销售品种、日期、池号、质量、规格、数量、地点、客户等(见附件表4)。
各项记录表由市局统一印制。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
㈥水产良种场应建立档案室,对良种场的基本建设、良种种质标准、亲本引进、驯养、生产和销售等基建和技术生产资料进行分类,要按照亲本档案、生产档案、销售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㈦具有一定的育苗生产规模,年苗种生产量达到全市同类苗种场平均产量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㈠良种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
㈡良种场对所保存的良种要定期进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要定期引进原良种,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和提纯选育制度,不断提高亲本和苗种质量。
㈢制定良种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销售时应出具良种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的良种养殖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建立档案记录,及时了解良种质量状况。
第四章 水产良种场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
㈠申报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书,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⒈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5)。
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⒊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未涉及用海的需提供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10年以上)。
⒋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⒌单位名称、性质、营业执照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和有关证书)。
⒍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3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⒎亲本(原、良种)来源证明、应用效果证明或种质检测报告。
⒏水产良种培育技术规范及良种生产经营状况。
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
⒑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等其他材料。
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㈣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形式,按照水产良种场考评表(见附件6)各项内容分项打分,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得分超过70分为合格。考评合格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公告、挂牌,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考评不合格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挂牌的水产良种场,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选育品种,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重新认定或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应提出重新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未申请和不合格者,取消其水产良种场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有关机构不定期对水产良种场基础设施、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原良种亲本和良种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验检疫及检查不合格的水产良种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水产良种场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产良种场技术员、技术操作工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的水产苗种场,依法进行亲本和苗种质量抽检。对拒绝配合抽检的,申请水产良种场认定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水产良种场认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㈠原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未经人工选育改良的野生种为种源,收集、保存、培育、生产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的单位。
㈡良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经人工改良种为种源,引进、培育、生产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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