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市直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海域使用项目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
1.检查海域使用权取得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临时海域使用证,核查用海申请人用海项目的真实性。 2.检查海域使用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用海项目名称、占用海域面积、使用期限、用途是否与海域使用权证书一致。 3.检查海域使用权人履行义务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变更登记、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等事项。 4.检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拆除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 |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3 |
不低于5% |
2次 |
|
2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
资源环境保护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13 |
不低于5% |
2次 |
|
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已确权发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是否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开发建设。 2.检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情况。 |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资源环境保护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0 |
不低于5%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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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捕捞许可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1.检查捕捞许可证取得情况。 2.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3.检查捕捞许可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
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371 |
不低于5%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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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检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取得情况、实施情况。 |
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214 |
不低于5% |
2次 |
|
6 |
渔业船员资格证书核发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
检查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 |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
430 |
不低于5% |
2次 |
备注:1.“抽查主体”填写承担抽查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2.“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序号 |
监管事项 |
检查依据 |
本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相关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备注 |
1 |
处理境外涉我市的突发事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3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处理境外涉我市的突发事件。 |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1.负责牵头处理境外涉我省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维护我市机构、人员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工作。 |
配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涉事船长及船员的安定稳定工作,督促企业做好船员教育,防止涉外事件发生。 |
涉外远洋渔业企业 |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牵头 |
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配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处理境外涉我市的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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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 |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 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2011年国务院修订)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局(中共福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榕委办﹝2015﹞12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
市农业局负责除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园林局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
检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及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情况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
|
市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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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局承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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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 |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局(中共福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榕委办﹝2015﹞12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市农业局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分工协作,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
根据农业部、省厅、市局的安排,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抽检。如若检测存在药物残留超标,对违法用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现场检查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有违规储存、使用禁用药物 |
水产养殖企业 |
|
4 |
水产养殖用兽药监督管理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
市农业局负责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
根据农业部、省厅、市局的安排,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抽检。如若检测存在药物残留超标,对违法用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现场检查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有违规储存、使用禁用药物 |
水产养殖企业 |
|
5 |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5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58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监管工作。 |
根据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或省海洋与渔业厅等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独立或配合海监支队,开展资料信息调查或现场走访,查阅资料等。 |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有申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的企业 |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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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安全监管 |
1.《食品安全法》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4〕55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57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监管; 2.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3.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4.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5.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根据农业部、省厅、市局的安排,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抽检。如若检测存在药物残留超标,对违法用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现场检查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有违规储存、使用禁用药物 |
水产养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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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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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 |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
根据农业部、省厅、市局的安排,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抽检。如若检测存在药物残留超标,对违法用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现场检查水产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是否有违规储存、使用禁用药物。 |
水产养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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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域采砂用海管理 |
1.《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6号) |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的管理和监督。 |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或省海洋与渔业厅等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独立或配合海监支队,开展资料信息调查或现场走访,查阅资料等。 |
获得海域采砂用海海域使用权证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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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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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港口)部门负责采砂船停泊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
附件3
市直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随机抽查 事项数量 |
多部门监管 责任事项数量 |
今年以来已开展抽查次数 |
随机抽查结果是否公示 |
2017年度已抽查事项数量 |
2017年度被抽查主体数量 |
市场主体名录库数量 |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6 |
8 |
2次 |
是 |
5 |
68 |
1041 |
报送日期:2017年11月10日
填报人:房坚辉 联系电话:833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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