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6-08-21 15:47

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三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乡镇船舶收购违禁渔获物、随船携带禁用网具等违法行为。三起案件均发生在禁渔期重点时段,违法主体集中在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具有较强典型性。望广大渔民群众以案为鉴,认清法律红线,算清违法成本,自觉遵守禁渔期管理规定,共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案例一:乡镇船舶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日(禁渔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定海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连筱定养5XX”船甲板载有冰盘及大量渔获物。经查,当事人李某指挥该船在西引岛附近海域,向一艘未刷写船名号的浙江籍拖网渔船收购490盘小杂鱼,总计4973.5公斤。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情况】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没有收购就没有偷捕,不给违法捕捞“兜底”。禁渔期偷捕的渔船之所以敢冒险出海,就是因为岸上、海上有收购的人等着接货,违法捕捞的鱼不愁卖。本案对收购方进行处罚,就是要警示渔民群众切莫充当非法捕捞的“帮凶”。

案例二:“三无”船舶非法捕捞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1日,福州海警局长乐工作站在长乐东洛岛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正在从事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的船舶,将其移交长乐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经查明,船主林某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进行作业,船上存有30副定置串联倒须笼(网目尺寸大小符合规定),渔获物83.81千克(已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对船主林某作出没收船舶和30副渔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三无”船属于“黑户”,此类船舶无安全检验、无保险、无合法身份,作业风险极高,也是执法重点打击对象。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一旦被查获,投入的购船钱、改装钱全部打了水漂,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最终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案例三:乡镇船舶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连江黄岐附近海域发现“连黄赤澳T0X”船航行。登检发现船上携带有2张张网网具,虽无渔获物,但处于禁渔期内,仍属违法。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处情况】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张张网网具,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具带在船上就是违法,不是“没下网就没事”。 很多渔民群众习惯认为,禁渔期只要不撒网捕鱼就不算违法,船上放几张网“备着”不碍事。本案的查处明确了一个重要界限:禁渔期内,禁止作业的网具随船携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看你有没有实际捕捞。警示渔民群众在禁渔期前一定要把禁用网具全部搬下船、放上岸,不要图省事留在船上,否则人还没出海、网还没下水,违法事实就已经构成了。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法制大队 许珍

审核:李芳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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