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6-03-01 10:58

  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警示非法捕捞、违规作业、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强化法律权威,形成 “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氛围,现公布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设备、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三类典型违规行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明确法律红线,引导渔业从业者、社会公众自觉守法。

  案例一: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5日11时20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8在福州市连江县东鼓礁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舷刷写“闽连渔运6485X”的钢质船舶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船上共有5人,该船配员缺少1名助理船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长郑某某作出罚款5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渔业职务船员是船舶航行作业的 “核心管控力量”,其专业能力和在岗状态直接关系船舶安全与渔业生产秩序。本案中,郑某某作为“闽连渔运6485X”船船长,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本质是漠视安全生产底线的违法行为,存在多重安全风险。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渔业执法部门对 “配员不足” 这类重大安全隐患的零容忍态度。此次处罚既惩戒了违法主体,更警示全体渔业从业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标准足额配备持证合格的职务船员,从源头杜绝 “一人多岗”“无证上岗”“缺岗漏岗” 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海上渔业生产的安全防线。

  案例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设备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09时40分左右,中国渔政35106执法船在黄岐东鼓礁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刷有“闽连渔6117X”船名号的船在该海域作业,经查: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记载的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为41244118X,该船上配备两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其中飞通牌型号为:FT-8700(MMSI)是41244118X,另一台伊斯普牌型号为:E00889527(MMSI)是41200000X,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设备。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舶所有人郑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救助设备是船员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合规使用直接关系生命安全与家庭幸福。安全救助设备的配备、维护、使用绝非“形式主义”,而是应对海上突发险情的法定责任和刚性要求。本案通过严厉处罚,明确传递“安全设备就是保命设备”的核心导向,教育广大海上从业者必须摒弃麻痹思想,将“生命至上”融入生产全流程,把安全救助设备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案例三: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9日02时00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7、中国渔政35108-1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林浦水闸附近水域执法巡查时,查获一艘悬挂“闽祥枕辅000X”船名牌的玻璃钢快艇,现场无法提供船舶证书,现场负责人唐某某供述该船为乡镇船舶,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现场负责人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证捕捞不仅侵犯合法渔民的公平竞争权,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过度捕捞导致的资源枯竭,最终将影响渔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民生保障。本案的查处,与福州“蓝剑行动”“封港清查”专项工作中“守护生态安全”的核心目标高度契合,既惩戒了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更教育全社会:渔业生产必须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底线,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受益者,更应成为资源的守护者,只有依法合规捕捞,才能实现“渔兴、民富、海蓝”的可持续发展。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法制大队 许珍

审核:李芳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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