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筑牢渔业安全生产防线,持续稳定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本期聚焦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招用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等三类典型违规行为,通过以案释法方式让广大渔民直观认清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与安全风险,主动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渔业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安全底线。
案例一:三无船舶非法捕捞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1日,福州海警局长乐工作站海警在长乐东洛岛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正在从事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的船舶,于5月27日将该线索通报长乐区农业农村局。经查:林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使用“林某某”船在长乐东洛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生产,船上有30张定置串联倒须笼,捕获渔获物83.81千克(已无害化处理),该船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对船舶所有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林某某”船和30张定置串联倒须笼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无合法手续、无安全保障,从事捕捞作业既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撕裂水域生态链,也易引发航行事故危及生命安全,还损害合法渔民权益。此次查处行动不仅彰显了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明确了非法捕捞的高昂违法成本,更通过清剿违法源头,为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向社会传递了生态保护与合规经营的鲜明导向。
案例二: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9日23时40分,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松下片区开展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在松下村客运码头发现有渔获物正在上岸。经查:该批渔获物为郑某某向非法捕捞的船舶收购的杂鱼饵料,共计539.6千克(已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
【查处情况】
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539.6千克渔获物(已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404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收购行为作为非法捕捞的“终端出口”,为违禁作业提供了直接利益驱动,本质上是生态破坏的“隐形推手”,若不严厉打击,将严重削弱禁渔制度的刚性约束。此类案件的查处,打破了“只罚捕捞、不究收购”的监管盲区,通过全链条打击捕捞、收购、售卖等关键环节,让非法渔获物无处可销,从源头遏制非法捕捞的嚣张气焰。
案例三:招用无证人员上船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8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和中国渔政35108在长乐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舷两侧刷写“闽长渔2629X”的钢质渔船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该船船上共4个人员,3人持有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1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舶所有人肖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查处渔业船舶招用无证人员上船作业案件,是坚守渔业安全生产底线、规范行业秩序、守护生命财产与水域生态安全的关键举措,具有重要典型意义。此类案件的查处,不仅通过追究雇主与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彰显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明确“招用无证人员=违法担责”的底线要求;更能倒逼渔业船舶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船员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从源头遏制安全隐患。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法制科 游岚斌
审核: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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