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七)
时间:2025-10-31 17:05

  为持续稳定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强化从业者守法意识,本期聚焦超航区航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船舶改建未登记等三类典型违规行为,通过以案释法方式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警示广大渔民严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海洋生态与渔业生产安全。

  案例一:超航区航行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线上巡查时,发现闽连渔运6047X船在2024年8月16日至9月4日航次中,超出核定的航区航行。经查:闽连渔运6047X船核定航区为沿海航区,2024年8月16日从琇邦中心渔港出发前往浙江沿海一带海域从事收鲜作业,超出了航区区域航行至204、212一带海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查处情况】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警示渔业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区限制,超航区航行可能导致船舶安全性能与实际海域环境不匹配,增加碰撞、风损等风险。案例强化了“航行区域合规是安全生产底线”的监管导向,推动船东及船员树立航区红线意识。

  案例二:围网改拖网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北茭渔港执法检查时,对闽连渔6009X船进行登临检查。经查:闽连渔6009X,船长45.17米,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是围网,于今年4月份从事一次拖网作业,总共捕到了600多斤杂鱼,一共卖了1200元钱。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5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对“捕捞作业类型擅自变更”行为的高压监管。擅自变更作业类型,扰乱渔业资源综合管理秩序,特别是拖网作业可能对海洋生态造成更大影响,案例通过经济处罚与违法所得没收相结合,震慑渔民“为短期利益违规作业”的侥幸心理,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秩序。

  案例三: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下宫煤矿码头开展封港清查时,登临闽霞渔养6725X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郭某某于2025年5月22日11时安装了测量打桩设备后,没有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于12时准备出海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查处情况】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对当事人郭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船舶改建的“登记变更义务”,未登记可能导致船舶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影响安全监管实施。案例推动建立“改建即登记”的行业规范,确保船舶信息透明化,为渔业安全生产溯源管理提供支撑。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法制科 游岚斌

审核:李芳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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