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规范水产养殖、捕捞生产、渔业安全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权益和义务,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200万,与广大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息息相关。请广大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相互转告,共同关注和遵守新渔业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义务/禁止条款 |
法律责任条款 |
|
1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第17条第1款 |
第65条第1款 |
|
2 |
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 |
第65条第2款 |
|
3 |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 |
第22条第3款 |
第66条第1款 |
|
4 |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 |
第22条第2款 |
|
|
5 |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 |
第28条 |
第66条第2款 |
|
6 |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
第29条 |
第67条第1款 |
|
7 |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
第51条第2款 |
第81条 |
|
8 |
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 |
第42条第3款 |
第76条第2款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