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条款(养殖篇)
时间:2026-03-20 10:32

各位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规范水产养殖、捕捞生产、渔业安全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权益和义务,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200万,与广大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息息相关。请广大渔民朋友、渔业生产经营者相互转告,共同关注和遵守新渔业法。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禁止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

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17条第1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5条第1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

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65条第2款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

22条第3款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66条第1款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

22条第2款
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新品种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

5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

28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66条第2款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9条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67条第1款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51条第2款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81条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

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

42条第3款
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76条第2款
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市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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