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进一步推动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公布三起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禁用的渔具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有群众电话举报,仓山区一个渔具店疑似销售拖曳泵吸耙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有属于禁用的渔具(拖曳泵吸耙刺)35件用于销售。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35件拖曳泵吸耙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于非法渔具流通环节的打击,通过查处禁用渔具的销售行为,切断了违规捕捞的工具来源。打击制售禁用渔具彰显执法部门不仅关注直接捕捞行为,还注重全链条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渔具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压缩违法作业空间,促进渔业生产规范化和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
案例二:乡镇船舶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定海湾附近海域巡查发现连筱定养500X正在航行,船上甲板载有冰盘及渔获物,随即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李某某指挥连筱定养500X在西引岛附近海域向一艘未刷写船名号的浙江籍拖网渔船收购490盘小杂鱼,总计4973.5公斤。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李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非法渔获物交易链条中的收购环节进行处罚,凸显了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全流程追责。通过追究收购者的法律责任,斩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了违禁渔获物流入市场,强化了渔业执法的威慑力,为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和合法经营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乡镇船舶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黄岐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连黄赤澳T01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该船船上携带有2张张网网具,没有渔获物。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张张网网具,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禁渔期制度的严格执行,即使未实际捕捞,携带禁用网具即构成违规。通过没收网具并处以罚款,强化了渔业资源保护的预防性执法理念,警示渔民严格遵守休渔期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违规作业的潜在风险,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