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渔业领域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聚焦渔业生产安全痛点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现通过剖析近期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进一步压实渔业生产者主体责任,增强行业法治意识和底线思维,共同筑牢海上安全生产防线,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海洋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案例一:随船携带禁用渔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漳港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运2675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该船携带最小网目尺寸小于54毫米的拖网,属于禁用的渔具。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孙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渔业资源保护的核心问题。渔具网目过小,易导致幼鱼资源被过度捕捞,严重破坏海洋生态平衡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案件查处释放了对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零容忍”监管信号,警示渔民必须摒弃“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提醒广大渔民必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杜绝使用禁用渔具,共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生产秩序。
案例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白犬附近海域对正在航行的闽连渔6188X进行登临检查。经查:该船船长为38.5米,主机功率为287千瓦,船上共有船员8名,缺少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存在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职务船员配备是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船员配备不足暴露出部分船主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漠视。通过高额罚款和责令整改,执法部门明确传递了“安全无小事”的监管导向,警示船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齐适任船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海上作业风险。
案例三:进出港报备不实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黑岩岛附近海域对正在航行的闽连渔6046X进行登临检查。经查:船上共有8个人,渔港通进出港报备系统上只报4个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进出港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根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对船长记3分。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记3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0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出港报备是渔业船舶动态监管的基础,如实申报船员信息直接关系到应急响应和救援效率。本案中,虚报船员人数不仅违反管理规定,还可能延误险情处置,威胁船员生命安全。执法部门通过“处罚+记分”的联合惩戒措施,强化了船舶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渔民严格遵守报备制度,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为海上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