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渔民群众严守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公布三起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按规定申报检验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黄岐渔港港口巡查时,登临检查闽连渔6218X船。经查:该船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24年3月5日,责令限期申报检验后,逾期仍不申报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查处渔业船舶逾期未申报检验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渔民必须严格遵守船舶检验制度。船舶检验是确保渔业船舶适航性、保障海上作业安全的重要措施。逾期不申报检验可能导致船舶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船舶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提醒渔民务必主动履行检验义务,切勿因侥幸心理忽视法定程序,切实从源头防范风险。
案例二: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黑岩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连渔6228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调查发现:船上的北斗示位仪存在焊接痕迹,系当事人林某某为躲避监管,私自拆下后又重新焊接。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如北斗示位仪)是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的“生命线”,其正常运行对事故预警、搜救定位至关重要。本案中,当事人为逃避监管故意拆卸设备,严重威胁船员生命安全和海上救援效率。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罚,不仅彰显了对技术监管手段的维护,更强调渔业从业者须以安全为先,杜绝人为破坏设备的行为。也警示渔民,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的操作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唯有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规范,才能为自身安全和渔业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三:跨区域、超航区作业【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漳港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浙苍渔0755X船正在该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经调查发现:该船捕捞许可证上核定的作业场所是C2渔区(浙江省C类渔区),当事人陈某某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跨区域进行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区域是基于渔业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航行作业安全等科学规划制定的。本案中,当事人擅自跨区域作业,不仅扰乱渔业管理秩序,还可能因不熟悉海域环境导致船舶碰撞、触礁等事故。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凸显了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安全生产“双底线”的坚守。此案告诫渔民,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作业,严禁为一己私利突破区域限制,否则将承担法律与经济双重后果。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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