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2-28 20:10

  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普及渔业资源保护知识,福州市公布 3 起渔政执法典型案例,涵盖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网具、未配齐职务船员及招用无证人员上船作业、未在规定作业场所进行捕捞等违法情形。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执法力度,也为渔业从业者敲响依法作业的警钟。
  案例一: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的网具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区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3300X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闽长渔3300X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作业类型为围网,船上没有渔获物,经测量船上携带的围网网目尺寸最小为28mm,比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中围网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要求还小,是不符合规格的围网。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渔具规格标准是基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合适的网目尺寸能够确保幼鱼等得以逃脱,维持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生态平衡。任何忽视或违反渔具规格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规定,选用符合规格的渔具进行作业,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渔业资源长久繁荣的负责态度。只有共同维护渔具使用的规范性,才能保障渔业生产的可持续性,避免因过度捕捞和不当渔具使用对海洋生态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案例二:未配齐职务船员及招用无证人员上船作业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4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东引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霞渔0152X正在该海域从事单船桁杆拖网作业。经查:该船上有5个人员,未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齐职务船员,缺少助理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有2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职务船员在渔业船舶作业中承担着不同的重要职责,助理船副协助船长进行船舶管理与航行操作,二级轮机长负责船舶轮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助理管轮协助轮机长开展工作,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与作业的基础。而船员持有相应证书,意味着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应对各种渔业生产情况的能力,能够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高度重视船员配备和资质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责任。这不仅关乎船员自身生命安全,更是保障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海洋渔业安全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例三:未在规定作业场所进行捕捞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东引岛附近海域(A类渔区)执法巡查时,发现闽连渔6008X正在进行单船拖网作业。经查:船上没有渔获物,核定作业场所是C2渔区(福建省),该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捕捞。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2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是经过科学规划和管理确定的,旨在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避免过度集中捕捞对特定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随意超出核定作业场所进行捕捞,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秩序,还可能影响其他合法作业者的权益。所有渔业捕捞作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捕捞许可证上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捕捞活动。只有共同维护作业场所的规范性,才能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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