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5-01-27 16:39
  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普及渔业资源保护知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现公布3起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围网改拖网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区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XXXXX正在该海域从事拖网作业。经查:闽长渔XXXXX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作业类型为围网,当事人肖某某擅自将围网改成拖网进行捕捞。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肖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擅自在禁渔区捕捞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区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XXXXX正在该海域从事拖网作业。经查:当事人郑某某使用闽长渔XXXXX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进行拖网作业。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52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区白犬列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XXXXX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船长吴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船上有1名人员与报告出港人员不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824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