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普及渔业资源保护知识,现公布3起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私载人员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闽江口七星礁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渔XXXXX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使用闽长渔XXXXX私自载人出海钓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48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要求回港避风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发现:经多次通知催促渔船按要求回港避风,但闽连渔XXXXX仍未按时回港避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施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随船携带禁用渔具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连渔运XXXXX正在该海域航行。经查:该船携带最小网目尺寸小于54毫米的拖网,属于禁用的渔具。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