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2-18 09:10

 

闽海渔〔2024〕13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渔港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8日

福建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渔港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福建省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财农〔2021〕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农业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完善区域功能,推动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三级和内陆渔港为补充,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二、资金使用范围

  渔港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全省范围内渔港项目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和渔港维护等的省级补助资金。

  (一)支持渔港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渔港项目规划、勘测、外业调查、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评审、论证及相关试验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支持渔港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工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辅助、智慧监控、后勤保障等五大系统建设。水工设施系统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拦沙堤、系泊设施以及港池航道锚地疏浚、用于公益性设施建设的陆域形成等;环保设施系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安全辅助系统主要包括渔港必备的通讯设施、助导航设施、气象设施、消防设施等;智慧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平台、监控设备等;后勤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港区道路、供电、照明、给排水、管理用房等。

  (三)支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创建方案另行制定。

  (四)支持渔港的日常维护和港池维护性疏浚。用于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码头、护岸、防波堤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港池维护性疏浚。

  三、补助对象

  (一)渔港项目建设的补助对象为《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期调整方案》的渔港项目,分为新建渔港项目、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两类,其中新建渔港项目是指新增建设、提升等级或中心、一级渔港改扩建的渔港项目;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是指在已建渔港基础上,不改变渔港等级,对原渔港基础设施和功能进行提升完善。

  (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工作的补助对象为通过省级认定的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项目。

  (三)渔港维护的补助对象为列入我省渔港建设规划、竣工验收且投入并有维护需求的渔港。

  四、补助标准

  (一)渔港项目建设补助标准

  1.对新建渔港项目的补助。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财政补助为核定总投资的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为核定总投资的10%)。

  2.对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的补助。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

  3.对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大补助力度。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对霞浦县、云霄县、诏安县的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5%(省级财政补助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核定总投资的10%);对霞浦县、云霄县、诏安县的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

  4.对按时开工渔港项目的正向激励补助。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在2022年底前按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以及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期调整方案》并在2024年6月底前按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新增渔港项目,实行正向激励,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年度总投资的3%安排正向激励补助资金。

  (二)对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创建试点的渔港奖补。省级财政对开展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创建试点的渔港实行奖补。每个试点按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开展日常维护的渔港进行补助。省级财政对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渔港开展码头、护岸、防波堤等公益性设施日常维护和港池维护性疏浚进行补助,按照不高于项目新增维护总费用的50%,中心、一级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二级及以下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

  项目业主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和初审符合补助要求渔港项目,并于每年3月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

  1.渔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1)前期补助资金。对取得工可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渔港项目,可申请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30%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为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工可或实施方案批复。

  项目前期申请使用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开展的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现状调查数据的,不扣除数据使用相关费用。

  (2)中期补助资金。渔港项目完成投资达到核定总投资过半后,可申请除预留10%的补助资金外的其余资金。申请材料为资金申请报告和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预算财审时,只对工程部分进行审核,项目核定总投资中的其他费用和工程预备费价格,可按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核定价格进行计算。

  (3)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可申请余下的补助资金(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多还少补)。申请材料为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

  (4)正向激励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正向激励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为资金申请报告和上一年度投资进度等相关佐证材料等。

  逐级审核后,按照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总投资的3%,安排正向激励补助资金下达县级。

  2.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创建试点渔港奖补资金的申报。对入选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创建渔港的试点名单的,可申请奖补资金。具体要求依据《福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渔港创建试点工作方案》。

  3.渔港维护资金的申报。对列入省级公布渔港维护名单的,可申请渔港维护资金,申请材料为资金申请报告和维护方案等。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申请

  县级发改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核实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报市级发改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发改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核后,按程序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六、职责分工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发改、财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会同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二)省发改委负责按有关规定安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设置相应的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及时纠偏,改进管理;加强项目组织实施推动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四)渔港所在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和审核省级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加强对渔港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渔港所在市、县(区)级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申请和审核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核实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强对辖区内所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六)渔港所在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建设,制定年度开工计划,明确渔港项目的业主单位;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核实省级财政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补助资金;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序时开展建设和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加强对辖区内渔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开展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

  (七)渔港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批复要求和序时进度做好渔港项目建设和管理;按相关规定申报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执行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按序时完成项目建设;按相关要求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倒排时间节点,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监管。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港建设无关的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对于资金有较多沉淀或资金支出率低的渔港项目,省级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资金或调剂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三)强化绩效考核。有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接受审计、财会等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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