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4-11-30 08:53
  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普及渔业资源保护知识,现公布3起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4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四母屿附近海域对正在航行的闽平渔XXXXX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船上的北斗示位仪有拆卸痕迹。经调查:为躲避渔政监督检查,船长何某某将固定北斗示位仪位置的铁杆用切割机切断,擅自拆卸闽平渔XXXXX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何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7433.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风电场附近海域对正在航行的闽长渔XXXXX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该船船长为29.4米,主机功率为140千瓦,船上共有船员8名,缺配1本助理船副证书,存在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8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仓山区乌龙江大桥附近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无船名钢质船舶正在进行捕捞作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无任何船舶及船员证书,存在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没收“张某某”船,并进行集中拆解、销毁。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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