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近期我们梳理汇总了渔业违法典型案例,从 “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安”的角度,希望广大渔民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未按规定配备船员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正在航行的闽连渔XXXXX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该船船长为19.95米,主机功率为64千瓦,船上共有船员4名,缺配1本三级轮机长证书且船上2名人员未持有海洋渔业船员证书,存在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单船拖网改双船拖网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7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巡航检查中发现闽连渔XXXXX与闽连渔XXXXX船从事双船底拖网作业,登临检查发现,闽连渔XXXXX,船长30.01米,核定作业类型是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共捕捞杂鱼450千克,存在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情况。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邱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517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进出港报备不实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9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正在航行的闽连渔XXXXX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船上共有8个人,渔港通进出港报备只有4个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进出港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根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对船长记3分。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沈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记3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0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