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08-21 21:35
  为维护海上安全生产秩序和渔区安全稳定,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下3种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查严惩,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
 
  案例一:乡镇船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基本案情】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闽江口七星礁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长潭潭XX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使用乡镇船舶“闽长潭潭XXX船”在闽江口七星礁附近海域从事流刺网作业。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没收闽长潭潭XXX船、流刺网,并进行集中拆解、销毁。
 
  案例二:擅自拆卸渔业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连渔XXXX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施某某为躲避监管,私自拆卸船上的北斗示位仪。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施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跨区域、超航区作业
  【基本案情】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浙苍渔XXXXX船正在该海域航行。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林某某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跨区域进行捕捞作业。
  【法律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查处情况】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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