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 查 内 容 | 需要存档的 相关佐证材料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按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帐,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三)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五)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六)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水产品实行溯源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口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定期公布主要养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2.《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三)项 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1.检查持有证书情况。检查养殖场、苗种场是否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检查养殖生产情况。重点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兽药残留、违禁药品残留进行检测。 |
1.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照片; 3.相关证书复印件。 |
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执法支队、技术中心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抽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
2 |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后的监督检查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1.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取得情况。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实施情况。 3.检查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义务情况。 |
1.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照片; 3.相关证书复印件。 |
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执法支队、技术中心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抽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
3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利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3修订版)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
检查本辖区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包括附录1、《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录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以及实施情况等。 | 1.通知文件; 2.摇号过程记录表及视频、照片; 3.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 4.抽查主体营业执照、水野经营利用许可证、水野人工繁育许可证、水野来源情况证明。 |
渔业资源与发展处、执法支队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抽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
4 | 捕捞许可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
1.检查捕捞许可证取得情况。 2.检查捕捞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是否与捕捞许可证书一致。 3.检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情况。 4.检查捕捞许可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
1.实地核查记录表; 2.现场检查照片; 3.捕捞证现场拍照存档。 |
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执法支队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
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检查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
检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取得情况、实施情况。 | 1.实地核查记录表; 2.现场检查照片;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拍照。 |
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执法支队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
6 | 渔业船舶安全的检查 |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承担。 |
1.渔业船舶各类证书持证情况。 2.船员持证情况。 3.船名刷写情况。 4.有关航行安全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设置、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码)等的配备情况。 5.临水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情况。 |
1.实地核查记录表; 2.现场检查照片; 3.相关证书拍照。 |
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执法支队 | 行政相对人 | 不定向检查 | 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不少于2次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