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 |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为加强我市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补助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渔港建设,现编制并印发《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
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级用于支持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渔港项目分为新建渔港项目和提升改造、整治维护项目两类。提升改造、整治维护是指在已建渔港基础上,不改变渔港等级,对原渔港基础设施和功能进行提升完善、对原渔港淤积或毁损部分进行复原。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包括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和正向激励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沿海渔港、避风锚地和其他市委市政府任务安排事项:
(一)沿海渔港。支持水工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辅助、智慧监控、后勤保障等五大系统建设。水工设施系统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拦沙堤、系泊设施以及港池航道锚地疏浚、必要的陆域形成等;环保系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安全辅助系统主要包括通讯设施、助导航设施、气象设施、消防设施等;智慧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等;后勤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港区道路、供电、照明、给排水等。
(二)避风锚地。支持水工设施、安全辅助、智慧监控和后勤保障四大系统建设。水工设施系统主要包括为渔船营造安全避风水域所需建设的防波堤、上岸码头、系泊设施等水工建筑物,以及航道锚地疏浚、必要的陆域形成等;安全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助导航设施、气象观测站、消防设施等;智慧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等;后勤保障系统主要包括进出道路、供电照明、给排水等。
第五条 渔港建设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渔港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各类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做好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推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设置相应的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负责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方案、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三)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对下达我市渔港建设项目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跟踪落实我市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项目重大变更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建设,明确渔港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申请专项资金;
(三)核实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尽快形成工作量和按规定使用资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对辖区内所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不含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按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筹措渔港建设资金;
(二)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渔港所在地所在县级发改部门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二)核实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辖区内所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渔港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一)做好渔港项目前期工作,按设计批复要求和序时进度做好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按相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执行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根据批复的方案按时完成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
(五)按相关要求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四条 市级对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心渔港补助400万元,一级渔港补助300万元、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补助200万元、三级渔港补助100万元。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实行正向激励,正向激励补助金额不超过年度项目总投资2%,投资额比照省级审定数执行。省、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省级核定项目总投资的80%。
第十五条 市级渔港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的渔港,项目完成投资达到核定总投资过半后,渔港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在申请省级建设补助资金的同时,按照省级申请材料要求,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申请市级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确定的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下达。
第十六条 正向激励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申请一次正向激励补助资金。渔港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在申请省级正向激励资金的同时,按照省级申请材料要求,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申请市级正向激励补助资金。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确定的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渔港建设必须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变更建设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自筹资金不落实;
(四)拒不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落实,因客观原因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产生重大变更等,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并按相关要求报批。
第二十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未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发改委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抽查中发现建设任务完成不按序时进度或完成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0-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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