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
时间:2021-02-22 10: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渔业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管理。
  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严重损害渔业资源,案情复杂,跨部门、跨区域,并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重要渔业违法违规案件。
  挂牌督办是指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或其指定单位(以下称“督办单位”)以正式文函向下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下达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查办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其限期完成相关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部渔业渔政局”)负责全国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部长江办”)负责所辖水域范围内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市级(含本级,下同)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群众上访、举报、媒体曝光,经上级部门批转后未得到及时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已形成舆情但未及时立案查处,或虽经立案查处,仍不能有效消除舆情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跨多个区域,确有督办必要的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
  (四)涉及重大及以上级别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违规案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具有初步证据的渔业违法违规案件可以列入督办范围。
  第五条 挂牌督办案件原则上由案发地或查获地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渔政执法机构组织查处。确有必要的,督办单位也可将督办案件指定管辖。
  省级(含本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办理需要,指令下级渔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六条 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的,督办单位在确定承办单位后,应制作《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并将其与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案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督办单位,并填写《挂牌督办案件回执》回传督办单位。
  《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应包括案件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挂牌督办案件回执》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存档备查。
  第七条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承办单位应当组建调查组,研究制定案件调查方案,指定责任人员,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办理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原则上实行三级责任制。承办案件的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案件的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案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渔政执法机构不隶属渔业主管部门的,实行两级责任制,承办案件的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办案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负责办案协调监督,审批调查方案,落实办案任务,合理调配力量;严把案件质量关,审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定期向督办单位汇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九条 对于涉及到跨区域的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研究提出协查单位并向其发送案件协查函,并抄送督办单位。
  案件协查函应包括协查案件基本情况、协查对象、具体协查事项及需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承办单位提出的协查要求,协查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推诿扯皮。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协查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协查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无法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应当书面向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同时抄送督办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涉及船舶或违法行为人较多的跨区域案件,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督办单位成立专案组,统筹协调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挂牌督办案件中逃逸的涉案渔业船舶或相关船舶,承办单位可以提请督办单位发布区域间渔港联查通报。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发起全国渔港联查通报。
  第十三条 对影响大、案情复杂的团伙违法案件,有组织、跨地区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相关负责同志的重大违法案件,由案发地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作为案件承办单位。对此类案件,应追根溯源,严格从严从重查处组织策划者、团伙头目、骨干,必要时,可采用异地调用执法力量查处等措施。
  经调查,涉及到渔业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充当保护伞、失职渎职等线索,应当报请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事实不查清不放过、法律依据不明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依法惩处不放过。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期限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每月向督办单位报告督办案件进展情况,如遇有重大变化可随时汇报。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交摘牌销号申请。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督办案件基本事实、案件查处组织情况及查处结果、涉案物品处置情况、案件责任倒查情况等方面。
  第十八条 督办单位收到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后,经审查达到案件查处要求的,应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摘牌销号。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挂牌督办案件的案卷归档、保管等工作。
  立卷归档后,承办单位应当将挂牌督办案件的完整卷宗复制报督办单位。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在主流媒体和相关网站上依法公布挂牌督办信息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作为渔业监管执法相关绩效考核以及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相关案卷优先作为优秀渔业案卷、典型指导案例备选案卷。
  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承办单位查办案件是否及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向本辖区通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并对按时完成挂牌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协查单位及相关执法人员予以表扬;对未在限定期限内办结督办案件,或者对督办案件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在办理过程中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部长江办应于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将本辖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情况抄送部渔业渔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渔政执法机构包括单独设置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渔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