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并下放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我局将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列入省、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为进一步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事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
(试行)
一、工作职责
㈠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审核、检查员及师资培训、证书颁发、核查督导和工作规范制修订等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及“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的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等相应制度。
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宣传指导、内检员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
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标准推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对无公害水产品及其标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㈣检测机构负责对无公害水产品申请单位委托的认定产品、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产地环境评价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二、受理与初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上报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要对申请单位纳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系统情况进行审查。未纳入的,不予受理。
三、现场检查与审核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审查、现场检查。
㈠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㈡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为有资质的无公害水产品检查员),检查后向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㈢现场检查后,符合要求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到省局行政服务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与颁证
省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无公害认定委员会评审、分管领导签批、制颁证等。
㈠省局行政服务中心自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请材料转至省局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㈡省局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委员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审查中发现质量风险较大、投入品使用情况不明确的,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复核,评审意见报送省局审查处室。
㈢省局审查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局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㈣无公害水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