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优化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闽农经〔2024〕4号)、《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和家庭农场优质场认定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24〕141号)文件精神,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海渔规〔2023〕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将《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九条第一款中“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表述,修订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渔业类)”。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