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3〕11号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海洋与渔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海洋与渔业信用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榕海渔〔2021〕19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1110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海洋与渔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海洋与渔业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23号)、《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监管。

信用分类监管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

海洋与渔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职责负责各自主管区域内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 

第七条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海洋与渔业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依申报录入种方式归集。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收集并录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可向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基准分为80分,根据周期内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按《福州市渔业行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 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五级:A级为信用优秀,信用评分高于90分;B级为信用良好,信用评分81-90分;C级为信用中等,信用评分71-80分;D级为信用较差,信用评分61-70分;E级为信用差,信用评分60分(含)以下。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C级。

(一)当年被发现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 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 对信用等级评定A级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评定B级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期内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 对信用等级评定C级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期内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依法诚信从业

十九 对信用等级评定D级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引导其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公开

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等。

第五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15日内,通过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其信用分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8〕4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不同信用分类,指导和帮助各级别信用主体加强信用建设。全面推进海洋与渔业领域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海洋与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福州网站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法规执行。

二十八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榕海渔〔2021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渔业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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