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海上福州”建设,进一步深化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福州市水产养殖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福州市水产品加工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和《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审核。县(市)区渔业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市海渔局发布的申报或摸底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项目摸底,负责对项目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市)区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推动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市海渔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渔业、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评价。县(市)区渔业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海渔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海渔〔2021〕15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福州市水产养殖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2.福州市水产品加工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3.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4.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