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渔具制售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3〕4号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从源头规范我市渔具制造、维修、销售行为,打击制售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渔具制售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为原则,建立打击制售违规渔具长效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符合标准渔具行为,从源头上严防违规渔具流入生产环节,切实做到长效化整治制售违规渔具领域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提升渔具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有效规范渔具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全市渔具制售监管工作由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领导,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三、具体措施

  (一)掌握主体信息。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摸清本辖区内经营范围包含“渔具、网具制造、销售”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单、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渔具制造、销售点名录,为渔具制售监管工作建立信息支撑。

  (二)加强普法宣传。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宣传禁用渔具或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种类和标准、使用禁用渔具或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危害、制售禁用渔具或不符合标准渔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广泛监督,凝聚全社会广泛共识,全面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巡查机制。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渔具制造、销售点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制售违规渔具行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每两个月对辖区内的渔具制售点至少开展一次的执法检查,对县级渔业执法机构的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是常态化执法检查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辖区内渔具制售点的执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每月对本辖区渔具制售点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四)强化综合整治。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制售违规渔具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切断违规渔具流入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渔业合作社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引导企业和渔民生产、经营、使用合规渔具,提升行业自律,强化整治质效。

  (五)建立举报机制。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举报,加强举报热线值守,建立举报台帐记录,做到有举报有查处有反馈。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调动公众举报积极性,进一步拓宽线索征集渠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整治违规渔具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规范渔具制售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监管,严打违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做到监管到位、执法有力、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制售禁用渔具或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行为人要依法惩处,对查获的涉案禁用、违规渔具等一律没收。

  (三)建立健全台账,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渔具制造、销售点数量和执法力量,合理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做到频度有保证、检查有效果。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到检查有记录并形成检查日志。要及时总结分析监管经验作法,加强信息交流,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清晰、协同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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