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暂行)》 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2〕9号

各县(市)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暂行)》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日常工作,广泛宣传。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1月2日
 
 
 
 
 
  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落细落实的通知》(榕安委〔2022〕 9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下列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经调查属实的,酌情给予现金 3000~ 5000元奖励。
 
  (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 二)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和 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三)未经批准非法载客的;
 
  ( 四)恶劣天气违反政府指令的;
 
  ( 五)擅自进入敏感海域的;
 
  ( 六)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
 
  (七) 渔船安全救助终端存在一船多码的;
 
  (八) 从事电鱼行为或安装、携带电鱼工具的;
 
  (九) 招收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具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6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件对于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暂行)>的通知》(榕海渔规〔2022〕5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 0591-8333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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