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2〕8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


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7),做好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远洋渔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现将制定的《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3

 

 

 

 

 

 

 

 

 

 

 

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闽海渔规〔2022〕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根据省实施方案拨付我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收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摸底辖区专项资金需求,汇总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绩效评价情况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二)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实施方案和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新增过洋性或大洋性渔船。

(二)购置金枪鱼捕捞船。

)开拓新渔场

(四)回运自捕水产品

(五)其他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符合省实施方案补助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类型和奖励标准根据省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执行,详见附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至县(市)区。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需求并启动专项资金申报。

(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申报材料等工作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材料申报纸质一式两份同时需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统一用EXCEL文件格式)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情况下达专项资金

(四)各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城区的可由市级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按照省实施方案执行。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根据省实施方案和本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本地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验收)和拨付、绩效管理等程序流程,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省级资金在市本级使用的绩效评价主体,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市本级使用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汇总县(市)区绩效评价报告并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和管理流程,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接受审计、财会等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由渔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附表

项目类型

补助标准

新增过洋性、大洋性渔船

省级财政按照每艘船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艘过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艘大洋性渔船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中央更新改造补助的远洋渔船不享受该补助。

购置金枪鱼捕捞船

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省级财政对每艘船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资金时间以办妥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渔船所有权证书日期起算(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开拓新渔场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每个项目(渔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回运自捕水产品

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4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100元。享受奖补资金时间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日期为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奖励标准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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