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海渔〔2021〕191号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进一步全我海洋与渔业信用监管机制,根据《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23号)、《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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