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2-0100-2022-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2022-04-27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海渔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告
榕海渔规〔2022〕3号
来源:海渔局 时间:2022-04-28 10:35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 1 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就我2022 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我市应休渔船休渔时间统一 5  1日12 时至 8  16日 12 时。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严格在 5  1日 12 时至 8  16日 12 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各有关(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四)加强北纬26度30分线的监管。8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渔船进入我市海域作业;8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我市的拖网、围网渔船越过北纬26度30分线作业。

(五)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  1日 12 时至 8  1日 12 时, 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六)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各地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 2021 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通知》(海渔〔2021〕47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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