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2-2700-2020-0004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2020-08-20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暂停受理辖区购入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海渔〔2020〕189号
- 发布日期:2020-08-21
- 有 效 性: 有效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海渔〔2017〕491号)要求,以2015年全市渔船总功率数238025.02千瓦为基数,至2020年底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应控制在207340.02千瓦以内。
目前我市现有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215659.97千瓦,超出“双控”功率数。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第十九条第一款:“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受理的,不予批准”。目前部分县(市)区在超指标前提下仍在受理跨辖区购入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给我市渔船“双控”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现明确在我市海洋捕捞渔船功率数未完成省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情况下,暂停受理我市辖区外购入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的,可继续受理。请各县(市)区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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