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2-2700-2020-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2020-02-28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海渔〔2020〕32号
- 发布日期:2020-02-28
- 有 效 性: 有效
一、禁渔区
水口坝区闽清境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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