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2-2700-2019-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2019-04-18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海渔〔2019〕125号
- 发布日期:2019-04-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福建省实施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闽海渔﹝2019﹞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实施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4月18日
福州市实施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福建省实施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以及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切实做好2019年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休渔区域、时间和对象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市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市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二、休渔要求
㈠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㈡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㈢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㈣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㈤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㈥伏季休渔期间,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教学、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三、工作措施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㈠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局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市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和市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及市局、执法支队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伏休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架构,有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海洋渔业、公安、市场监督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海洋渔业、海警、公安、市场监督、财政等多部门参与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落实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群体性渔船违规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㈡深入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今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与去年基本保持一致,在社会各界和渔区渔民中已有一定的认识度。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抓住伏休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伏休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其主要内容,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休渔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渔区稳定。
㈢多措并举,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在伏休前各地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二是驻点监管,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三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每周至少清点渔船一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渔船清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等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渔船动态。五是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态势,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发挥前沿优势,认真落实伏休情况日常性督查,切实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和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六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㈣严格执法,维护伏休秩序
严格执法是对立法成果的最大尊重,也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抓紧时间制订本地区伏季休渔监管工作方案,加大对管辖海域范围内伏休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给守法捕捞渔船以公平捕捞环境。要重点加强对渔运船、远洋渔船的监管,坚决打击冒充其他作业方式、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以及渔运船为非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期服务的行为。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海上执法要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不同地区渔业部门要互相支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海域的巡航检查,防止渔船越界违规生产。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县级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
㈤统筹规划,丰富休渔内容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财政对伏季休渔监管工作的支持;要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与是否合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处罚资金可用于奖励守法休渔渔船;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为开渔做好准备。
㈥深入调研,跟踪完善制度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做好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研。在伏休前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休渔期间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收集渔民群众、基层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休渔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做好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的监测统计工作。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休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好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请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于9月20日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处 杨璐姮
联系电话:0591-87915609
邮 箱 :cgyfzc@163.com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林海华 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陈明东 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如祥 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步达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万永 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处长
李 颖 局渔业资源与发展处处长
邓晓毅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林绍义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刘 畅 局行政审批与法规处副处长
李 芳 局远洋与科技外经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办公室主任由王万永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处、行政审批与法规处、渔业资源与发展处、远洋与科技外经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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