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施工和运营期海洋环境监管的建议》(第1720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海洋环境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随着“海上福州”建设加快,我市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也面临近海水质受到污染、海洋生物资源衰退、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问题,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制约我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您提出的几点建议对我市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现将落实情况反馈如下:
一、加强涉海工程监管。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将施工期的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纳入到验收审批,该项目工作没有强制性。目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在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待省里出台后,我局将严格执行相关验收制度。目前,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涉海工程监管。一是严格落实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局出具的环评核准意见中要求业主按照环评报告书中关于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要求,落实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计划。二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联动监管。由我局牵头,与环保、海事部门连续几年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为了扩大行动的影响力,引起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的关注,我们还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海洋环境监督员、海洋环保专家以及新闻媒体参加,对用海项目采取现场检查、查看档案、座谈了解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施工工艺、海洋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风险防范预案落实情况,并对填海工程的施工工艺、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三是加强海洋倾废管理。要求港口、航道工程等产生的疏浚物在海上进行倾倒前必须办理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手续,并在指定的倾倒区进行倾倒。
二、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依托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对我市主要海湾、重要养殖区、重点滨海浴场和入海排污口的海洋环境状况进行评价,连续14年向社会公众发布《福州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坚持每月发布《罗源湾水质监测通报》,便于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海洋环境状况,有利于管理开发海洋和科学保护海洋。
三、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方面。海洋生态补偿,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我局在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前,要求业主提供生态补偿承诺函,鼓励用海项目业主在渔业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购买符合放流规定的水产苗种,在公共海域开展增殖放流。
下一阶段,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和您的宝贵建议,继续做好我市海洋环保工作。希望您能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领导署名:高琳
联 系 人:官春英
联系电话:83323774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