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2-0400-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 2026-01-30
  • 标    题: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海渔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2-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6〕1号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6-02-06 16:56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福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130

    (此件主动公开)

 

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关于“推动福州、厦门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做大做强海洋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参照《福建省财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3号)规定,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资金来源

“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通过国家验收,2024年5月,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1600万元,统筹用于我市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扶持方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扶持方向

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船舶、海洋信息、海洋新材料、海洋化工、海洋环保、海洋水产品加工、深远海养殖等海洋产业项目。

(二)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生产线(或车间、工厂等)新建或改建等增加固定资产项目,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土建类基础设施(如房屋建造)以及项目前期费用等。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且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待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2.同一家申报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同一类型项目,但一个项目可以包含多个资金支持类型。同一个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3.项目目标应明确、具体,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相同或相似。

4.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的项目优先扶持。

5.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6.申报项目实施期为2024年5月-2026年6月。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有必要的可组织开展核验工作,避免同一项目重复补助问题。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请书及附件;

(2)信用承诺书;

(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担任项目负责人,需书面委托企业其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

2.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如下:

(1)本地区申报海洋经济重点项目的请示(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二份);

(2)项目汇总表(按类别,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4)项目公示材料。

(三)申报时限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315日前报至市海洋渔业局。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1.立项评审。市海洋渔业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综合专家组立项评审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在市海洋渔业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2.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对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海洋渔业局下达补助资金指标至项目推荐的县(市)区。

(二)项目调整

原则上,已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不予调整。因项目取消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海洋渔业局审核。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向市海洋渔业局备案。

(四)资金拨付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若2026年底仍未拨付的,视同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收回,市里不再予以补助。

(五)绩效评价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于2026年底前将辖区内补助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报送至市海洋渔业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请书

2.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3.海洋经济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4.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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