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将福州市实施3年的“河长制和湖长制”有关内容纳入法规,明确每年3月14日为福州市“河长日”,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开展护河巡河、宣传教育等活动。同时《条例》还设立“福州市林则徐治水奖”,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针对福州市台风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条例》将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并加强对地下公共空间内涝的防范,规定地铁、隧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以及排涝设施巡查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定期对排水管道和排涝设施进行检测维修,采取防倒灌措施,防止电力、通信等管道漏水、渗水。上述地下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配置防汛物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人员进行演练。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水文化建设专章,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桥、古渡口、古石刻、古码头、古航道等水上交通遗产和陂、塘、水闸、灌渠等农耕治水遗产以及水利遗产资源进行调查普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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