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21-05-14 16:44

日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榕海渔〔20218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08月出台的《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海渔〔202049 ),明确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20209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明确了市级对渔港建设的补助标准以及渔港投资与建设中的县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渔港建设企业的具体责任。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解决渔港投资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渔港建设,加强和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24条,分别对管理职责、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规范。其中: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市级渔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的渔港项目,包括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和正向激励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沿海渔港、避风锚地和其他市委市政府任务安排事项。同时规定了渔港建设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渔港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省、市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各类渔港建设补助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明确项目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

市级对新建、改扩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心渔港补助400万元,一级渔港补助300万元、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补助200万元、三级渔港补助100万元。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实行正向激励,正向激励补助金额不超过年度项目总投资2%,投资额比照省级审定数执行。省、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省级核定项目总投资的80%

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的渔港,项目完成投资达到核定总投资过半后,渔港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在申请省级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正向激励资金的同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申请市级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和市级正向激励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与省级补助资金和省级正向激励资金同步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渔港建设建设必须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发改委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抽查中发现建设任务完成不按序时进度或完成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2020-2022年。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514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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