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4-06-12 15:34

  为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海上渔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现继续公布三个渔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长乐区漳港湾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1艘正在航行的未刷写船名号的钢质船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邱某贵使用未刷写船名号、无相关证书的船舶在漳港湾附近海域从事张网作业。

  【查处情况】

  经查:邱某贵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张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邱某贵作出“没收涉案船舶‘邱某贵’船、船上的张网网具10张”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在海洋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浙苍渔XXXXX船上携带有200张流刺网,船上没有渔获物。经立案调查:携带的流刺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为42.5毫米,小于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漂流单片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0毫米”的规定,即刺网网目尺寸不符合规格标准。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施某展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邱某贵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不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逾期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7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受理闽连渔运XXXXX检验申报材料时发现,该船检验证书上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支队已于2023年12月25日责令船舶所有人连江县XX渔业发展有限公司10日内申报检验,该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检验。

  【查处情况】

  经查:连江县XX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连江县XX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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