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福州市对渔业违法行为严抓严管
时间:2024-04-30 16:46

  今年以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开展“蓝剑行动”“亮剑行动”“安澜闽江”等执法行动,对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结合“一村一案一警示”系列宣传活动,现公布3个典型案例,涉及擅自改变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齐职业船员、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等类型。

  擅自改变作业场所

  1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长乐区风电场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平渔XXXXX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所核准的作业场所“C2渔区”进行捕捞,船上渔获物61.35千克。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赵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909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渔业船舶出海从事捕捞生产,必须按照海洋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擅自改变作业场所的行为,既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了安全隐患。渔民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所核准的作业场所进行捕捞,如有调整,应及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1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马祖列岛东面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连渔XXXXX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缺少1名三级轮机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舶所有人卞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配备,是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必要条件,是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素,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出海生产时满足配备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人数的刚性要求。

  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1月31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长乐区风电场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闽平渔XXXXX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船上2名人员与报告出港人员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船长赵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不仅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船舶信息、船员信息,开展疫情防控、海上救援等服务。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供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游岚斌

审核:黄新泰

来源:海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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